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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7-08-03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管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合同》制定本办法。
1.2 委托人授权委托人代表负责对代建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1.3 委托人代表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代建工作的监管、协调、服务。需要批准的工作,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均应在7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2 建设管理
2.1 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委托人代表与代建人签订项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目标和工程用款计划,作为合同补充条款执行。
2.2 项目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代建人将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办公设备的配备、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组织管理方案报委托人代表批准。30日内将控制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环保、进度主要措施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2.3 区域代建人员配备不低于《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中甲级项目法人要求,其中独立项目每项目、大型项目每3000万至5000万元不少于2名现场管理人员(1名必须专职)。
2.4 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依法签订合同。
2.5 委托人代表对工程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向委托人代表备案;
(二)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文本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公正条款;
(三)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是否签订廉政、安全合同。
2.6 委托人代表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信用进行监督并及时汇总上报信用信息。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和足够的管理能力、专业水平,是否存在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
(二)代建人将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报委托人代表。
2.7 委托人代表对代建人执行政府有关环保方面的法规规章进行监管。
3  招标投标
3.1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招标,委托人和委托人代表不以任何形式干预、影响代建人的正常招标投标和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3.2 委托人代表对工程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代建人是否严格执行核准的招标方式和形式;
(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规定;
(三)开标、评标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工程有形建设市场进行;
(四)评标专家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五)招标文件是否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
(六)评标过程和报告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要求,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七)定标结果是否经过公示并报委托人代表。
4  质量和安全
4.1 代建人对项目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4.2 代建人负责在办理开工许可前向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其监督。
4.3 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4.4 委托人代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代建人组织处理。
5  进度
5.1 委托人代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监管。
5.2 代建人每月25日将工程进度报表报委托人代表。
5.3 代建人应在开工前将进度计划报委托人代表,实施过程中如果有调整,应在计划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补报。
5.4 工程总工期需要调整时,代建人需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6 建设资金
6.1 委托人代表要求代建人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各从业单位与代建人在同一银行开立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6.2 委托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管,通过检查代建人、从业单位财务账目、银行账户,从资金到位、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
6.3 代建人和从业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资金,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资金(包括计划利润)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6.4 代建人对从业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从业单位须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建设资金。
6.5 代建人与从业单位不得发生关联交易。
6.6 根据批准的代建人用款计划,委托人代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向代建人拨款。
6.7 代建人须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进行计量支付,并在支付后5日内将计量支付情况报委托人代表。
6.8 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代建人将结算报委托人代表,竣工验收前,代建人将工程决算报委托人代表。
6.9 跨年工程于当年1225日将工程结算情况报委托人代表。
7 设计和变更
7.1 代建人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7.2 变更洽商手续在批准后3日内报委托人代表。
7.3 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时,代建人提出申请报委托人代表,批准后执行。
7.4 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或北京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政府要求项目内容或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和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引起重大技术调整需要变更时,代建人将变更文件报委托人代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8  验收
8.1 工程完工后,由代建人组织交工验收,在交工验收后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委托人代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代建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8.2 交工验收至竣工验收期间的养护工作由代建人负责,委托人代表定期组织检查,对此期间的养护质量进行监管。
8.3 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代建人及时向委托人代表申请验收。委托人代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代建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8.4 通过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由代建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委托人代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北京市路政局 
20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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