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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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新疆公路工程估算概算预算
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兵团交通局,交通建设局、公路局,各地、州(市)交通局,有关设计、咨询单位:
为合理确定公路建设工程造价,根据有关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参照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新疆公路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充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自治区管理的新建或改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二、本规定与交通部现行的《公路工程估算指标》、《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规定》及《新疆公路工程补充概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已审批开工的公路工程项目估概预算不予调整。
四、2005年7月1日起上报审批的项目,应按新的补充规定计算后上报。
五、交通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新交计〔1997〕034号)停止使用。
六、本补充规定由新疆公路工程定额站负责解释。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